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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驰洋水洗)6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驰洋水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6157

住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村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韩*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对照你单位环评文件和《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你单位新增4台炒盐机,新增炒盐工艺。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常州市金坛区驰洋水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我局对常州市金坛区驰洋水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新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自查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进一步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90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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