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联通水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6565048M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对照你单位环评文件和《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你单位增加洗衣机3台、炒盐机6台,新增炒盐工艺,新增使用氢氧化钠、焦亚硫酸钠、中性酵母粉、氯化钠等原辅材料。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6日我局对常州市金坛区联通水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我局对常州市金坛区联通水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进一步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90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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