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茗麟喷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TJ8FJ1Q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华丰路3号
经营者:于*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企业处于生产状态。我局委托江苏佳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经监测,你单位昼间、夜间东侧厂界噪音排放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于*芳);江苏佳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JSJLJ2407010)一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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