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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亿源水洗)5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亿源水洗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08335690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84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对照你单位“年水洗服装2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你单位新增了5台炒盐机、1台筛机、2台大洗衣机、7台小洗衣机、2台大烘干机、2台小烘干机、1台大脱水机、1台小脱水机,新增了染色、炒盐工艺,新增使用染料(纳米染料、纳米嫩黄)、盐等原辅材料。经查,你单位该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16年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李*庆);2024年7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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