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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毅水洗)5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金毅水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80481288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东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有炒盐机4台,马疆机2台,与你单位“6万件/年服装水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不符,增加了炒盐和马疆生产工艺。上述新增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你单位擅自于2020年6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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