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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坛转补安置〔2024〕1-3号)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坛转补安置〔2024〕1-3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坛拟转告〔2024〕1-3号开展的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地块/项目名称

薛埠镇2024-3

二、转用范围

本次拟转用土地位于薛埠镇范围内。拟转用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转用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1公顷=15亩)

序号

被转用土地村组

被转用土地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薛埠镇

0.0341

0.0341

0.0076

0

0

四、土地用途:

绿地与广场用地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坛政规〔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耕地1050元/亩。

(三)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按《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坛政规〔2019〕3号)、《关于印发<金坛区征地补偿安置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坛征补发〔20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转用土地涉及被转用土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参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转用土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转用土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号

被转用土地村组

安置人数

合计

16周岁以下

16周岁以上

小计

16-60周岁

60周岁以上

1

薛埠镇

0

0

0

0

0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jintan.gov.cn/)和拟转用土

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转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

2、对本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薛埠镇百花东路102号(联系人:钟  欢;电话:68229861;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转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转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我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薛埠镇百花东路102号(联系人:钟欢;电话:6822986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转用土地位置示意图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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