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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固水泥)5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5092724J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盘古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窑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三次通标气(标气中SO2浓度为88.7毫克/立方米)进行全流程测试,试验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当满量程<100umol/mol(286mg/m³)时,示值误差不超过士2.5%”的要求,你单位未保证该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华);2024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华);身份证复印件(张*林、杨*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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