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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鸿图橡塑制品)5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鸿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05109003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北集镇迎春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工段19号卧室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装置运行,但19号注塑机配套的吸风罩与废气收集管道之间断开,未能将该卧式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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