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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振强纺织配件)5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振强纺织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30360080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史*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纺织配件的生产。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建设项目于2022年8月建成并擅自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史*孝);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张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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