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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润清淀粉加工厂)5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薛埠润清淀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TX2MT72

住所:金坛区薛埠镇上阮村龙家湾

法定代表人:苏*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年加工淀粉8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淀粉加工工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清洗污水、沉淀污水)应作为饲料排入鱼塘,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6月下旬,将产生的生产废水(清洗污水、沉淀污水)排入西北侧池塘暂存,并在池塘的东北角设置了闸口,待储满水后开闸经地下管道外排,未将其作为饲料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苏*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苏*清);现场勘察图;采样点位图;现场照片5张;企业环评及批复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

我局将在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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