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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圣通混凝土)5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3232706K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料仓北侧沉淀池内积水通过厂内沟渠排放至尧塘河,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心对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排水 pH 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4日我局对常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8日我局对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共8张;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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