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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顺水泥)4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指前镇永顺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N3WY42L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建佩路河西大桥东桥下侧29号

经营者:安*勇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地上建有一条免烧砖生产线,场地上堆放有原料及产品,料斗和输送带上有物料,未配套建设粉尘除尘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粉尘在场地上无组织排放。经查,你单位上述免烧砖生产项目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擅自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金坛区指前镇永顺水泥制品厂经营者安*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金坛区指前镇永顺水泥制品厂设备购买清单1份;金坛区指前镇永顺水泥制品厂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金坛区指前镇永顺水泥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金坛区指前镇永顺水泥制品厂经营者安*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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