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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华宇混凝土)4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841639K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大门外西侧道路旁露天堆放有废砂石料。经查,该废砂石料为你单位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2024年1月上旬,你单位将清理厂区地面产生的废砂石料等直接倾倒在上述场所,该场所,未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吴*松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4张;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1份;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生产厂长吴*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进一步处理。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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