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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盈远大)4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名称:中盈远大(常州)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6U9037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东村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殷*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 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租用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 楼板生产线、墙板生产线和楼梯板、梁柱生产线各一条。经查,你单 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迁建新型墙体材料研发、设计、生产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报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4月份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1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盈远大(常州)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行政人力资源张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一份;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张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殷云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委托授权书1份;企业与环评编制机构签订环评文件编制合同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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