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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鸿弋建筑材料)3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名称:江苏鸿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DE70RU93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良常中路249号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 发现,你单位在租用的中达建材东南侧厂房内,建成有一条水稳拌和线, 主要设备包括水稳拌和楼、轧石机、料仓、输送带等。经查,你单位未 依法报批上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5月初在现址厂房内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1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鸿弋建 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陈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1 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江苏鸿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 书1份;江苏鸿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备购买清单1 份;江苏鸿弋建筑 材料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江苏鸿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 业执照复印件1 份:江苏鸿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娟、生产经理陈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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