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季禽业)3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四季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176Q

住 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兴河东路1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种鹅一场进行现场检 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种鹅一场内育2鹅舍东侧鹅粪收集区内有未及 时清理的鹅粪,鹅粪散发恶臭味。经查,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龙卫丽);2024年5月10日现场照片7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落实有效措施防止育2 鹅舍东侧鹅粪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