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四季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176Q
住 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兴河东路1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对你单位 种鹅二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06年至2015年期间,种鹅二 场的场地清洗废水、鹅游泳池废水未经处理进入场内东南侧池塘并一 直淤积至今,你单位未及时对池塘进行清洗,导致池塘内废水超过标准限制。
2024年5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种鹅一场进行现 场检查。检查发现,种鹅一场C2 鹅舍东侧鹅粪收集区围堰存在破损, 未经处理的鹅粪便渗流至鹅舍南侧的空地上;在C2 鹅舍东侧柘荡河堤岸边堆积有少量鹅粪,在雨天情况下随雨水排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龙卫丽);2024 年5月8日现场照片2张;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1份;2024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龙卫丽);2024年5月10日现场照片7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向环境排放的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治理。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查处。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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