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周*法)3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周*法:

公民身份号码:320422********3358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尧塘镇西谢村委直道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 建昌集镇镇东路2号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建有混合 机、挤出造粒机等生产设备,从事废塑料加工生产。经查,该废塑料 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你擅自于2024年3月10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被询问人:周国法);身份证复印件(周国法);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