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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得威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得威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2FEF2L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兴隆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 单位喷涂区域地面发现有少量漆渣残留。经查,在2024年4月4日至4 月6日期间,你单位油漆外包工对工件进行喷涂,喷涂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向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5日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 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2024年4月15日我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杨朝)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喷涂工序按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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