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兰飞水洗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63278804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东村东路1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控专项 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安装有pH 值、流量计、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但未按 照《HJ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同时你单位安装的水质分析仪也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不具有自动调节零点及校准量程值的功能。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废水自动监测仪器应该符合HJ353 规范最新版本的要求,废气自动监测仪器应该符合HJ76 、 HJ1013 规范最新版本要求”之规定,你单位安装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沈福庆);现场照片6张;《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省生 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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