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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坛区茅麓永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3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茅麓永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D61U4N

住所:金坛区薛埠镇西阳集镇西环路1号

经营者:戴*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 时,你单位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中出水沉淀池内有废水通过管道外排至 厂区西侧农田。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出水沉淀池内废水进行 采样。经监测,你单位出水沉淀池中废水 pH 值和化学需氧量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参照)。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戴粉保);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戴粉保);现场照片4张;《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ST202404045) 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对你改正违法 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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