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052963XR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练*林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你单位一般固废仓库南侧建有一个临时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其中堆放有废包装物、木板、废包装材料、金属屑等工业固废,该场所建有围堰,地面已硬化,但未建设顶棚等防护设施。经查,该工业固废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金洋造 船有限公司经理练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 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关于对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迁建年产15艘船 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1 份;迁建年产15艘船舶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 份;迁建年产15艘船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意见1份;迁建年产15艘船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1份;江苏金洋 造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文林、经理练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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