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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2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08179870K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丹凤路

法定代表人:严*成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 单位汽车座椅电泳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经查,该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7月份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0日、4月11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4月11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 对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殷文炳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 2024年4月10日、4月11 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4张;《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汽车座椅电泳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汽车座椅电 泳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1 份;江苏金鹏 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环保验收工作的技术委托服务合同1份;江苏金鹏汽车 座椅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营 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金鹏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乔成、副总经理殷文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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