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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汤*国)2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汤*国:

公民身份号码:321081********2419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曹桥村大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 村委(江苏晶异服饰有限公司东侧)的铁砂压块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现场建有水泥料仓、混料机、提升机、砖机、输送带等,正 在从事铁砂压块项目生产。经查,该铁砂压块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于2024年3月10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被询问人:汤建国);身份证复印件(汤建国);现场照片8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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