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周*)1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周*:

公民身份号码:320422********0110

住所: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东园新邮190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茅庐山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 现,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仙姑村委,海底水库东南侧,与观山映隔路 相望地块,你完成生态停车场、水泥道路、混凝土雨水收集池等建筑物 建设。经查,该处全部位于江苏茅山风景名胜区,上述已建建筑物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且未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4 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周健);2024年3月21 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颜卫红);2024年3月26日《调 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周健、蔡炳胜、王金华);身份证复印件(周健、颜卫红、蔡炳胜、王金华);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条 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生态停车场、水泥道路和混凝土雨水收集池。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六十日内拆除上述违规建筑物。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