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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1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7343095W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 工人正在使用稀释剂对工件表面进行喷涂前处理,未按环评要求在 密闭负压喷漆房内进行操作。前处理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 车间内有明显气味,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移动检测设备对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数值为131.9mg/m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 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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