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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立华育种有限公司)1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立华育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780621D

法定代表人:张*涛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 发现,在当时天气晴好的情况下,你单位厂区内东侧雨水排放口和厂 区外东北侧雨水排放口均有水外排。经查,你单位因施工造成污水管 道弯头连接处松动,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进入雨水沟内,最终经厂区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袁灿);身份证复印件(张海涛、袁灿);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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