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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司)1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名称: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JMGD4U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 你单位印刷车间内已建成部分印刷生产设备,包括已建成3条丝网印刷线(含丝网机、烘干机)、印花车间内1台数码印花线以及制版间内1 台绷网机、1 台曝光机、1 台吹风机,3条丝网印刷线正在建设  中(已安装台板框架),上述产设备均未投入生产。经查,你单位未  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12月份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8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 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建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 年3月26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 司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 件1份: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清单1份;常州煜仪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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