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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冯*强)1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冯*强:

公民身份号码:320423********8814

住所: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煤矿矿部家属区4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0日,我局对你位于金坛区薛埠镇山蓬村委(205 县道北侧)的炼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处主要从事炼 铁项目生产,现场建有熔化炉等。经查,该炼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于2024年3月3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0日、3月21 日《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2份;2024年3月20日、3月21 日、3月22日《调查询问笔 录》4份(被询问人:黄四洋、冯俊强、刘瑞);身份证复印件(黄四洋、冯俊强、刘瑞);现场照片12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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