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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YFLT5H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亿晶路16号

投资人:陈*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信访举报电话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租用的常州嘉霖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车间6门 前新铺的一条石子路中,掺杂有一些白色的碎料,与在石子路南侧存 放的5个吨袋底部残留的碎料一致。经查,上述废料为你单位蜡膜铸 造工艺产生的废型壳,该废型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对该废型壳外售综合利用,擅自违规倾倒后用于铺设厂内道路。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单进、杨晓永);现场照片6张;“新建年初300万件灯饰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目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注,责令你单位停业或者关闭。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 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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