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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晨鸿服装水洗有限公司)1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晨鸿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6863145L

住 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村村委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 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服装水洗生产活动,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 放,你单位在污水排放口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安装有pH 值、 流量计、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上述在线监测仪器正常运行。经查,但你单位未按照《HJ353-2019 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₃-N  等)安装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水质 自动采样单元,同时你单位安装的水质分析仪也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不具有自动调节零点及校准量程值的功能。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3月20 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文新;现场照片4张;《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目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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