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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14947773T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19号

投资人:谢*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控  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按排污许可证自行 监测要求,安装有 pH 值、流量计、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  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时上述设备均处于运行状态。经查,你单位未  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同时你单位安装的水质分析仪不具有自动调  节零点及校准量程值的功能。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  办法》(2022年修订)以及《HJ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₉-N等)安装技术规范》,你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谢林福);现场照片5张;《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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