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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和能塑胶科技有限公司)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和能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C8YL4M

住 所:盐港东路39号 A23

投资人:江*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 附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两级箱体内活性炭 填充量不足,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活性炭有效吸附处理后排放,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江早来);现场照片4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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