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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汪*林)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汪*林:

公民身份号码:341225********6372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勤勇村委塘延*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我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金公 (儒)撤案字[2023]298 号及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材料,经我局 调查核实,你从2022年年初开始将机动车修理店收集的废机油(HWO8, 共2776公斤)运输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 S239 北侧、儒林河西侧地块的空地上堆放。经我局调查核实,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证: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常州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移交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

2、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讯问笔录》8份;

3、2023年4月13日废机油称重照片7张、提取照片6张、扣押封存手机照片3 张;

4、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提取笔录》《扣押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各1份;

5、2023年4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6、2023年4月1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狄某《调查询问笔

7、2023年8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你《调查询问笔录》1份;

8、2023年4月12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1 张;

9、《关于对汪善林收集的废油及用于存放废油的吨桶、铁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请示、意见各1份:

10、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无许可证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限期7天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限期7天内将你收集的目前 应急贮存在江苏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 号仓库内的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

如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置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规定,依法实施代处置。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月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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