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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76196813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集镇兴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压铸工段部分设备正常作业,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23年4月19日,你单位申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排污登记编号:913204136776196813001X),有效期2023年04月19日至2028年04月18日。经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执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你单位申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3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3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许锁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强、总经理许锁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污。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我局将在30日内组织复查,如发现你单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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