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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6506C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白塔集镇镇广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于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砂浆生产线东侧车间建有一条砂头破碎制砂生产线。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2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务苍晓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张;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区金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务苍晓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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