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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天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天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0199787T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创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型涂料等,不符合“涂装生产线油性改水性环保达标改造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使用水性漆(底漆、面漆、固化剂,以水为稀释剂)的要求。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于2019年8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朱田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朱耀国、朱田钟);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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