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10952010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白塔镇金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南侧第二排车间内新建一条镭射膜和镭射纸生产线。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 2023 年12月25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 年1月1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1月1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国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张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一份;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