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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10952010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白塔镇金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南侧第二排车间内新建一条镭射膜和镭射纸生产线。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 2023 年12月25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 年1月1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1月19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国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张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一份;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常州燕熙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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