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6744969Y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花山村玄武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办公区西侧生产二线场地上露天堆放有混有砂土的石子,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左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金志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杨建华、金志方);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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