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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10-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督察通报了各地固废行业管理弱化、监督管理缺位、违规设置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跨区域违法倾倒多发甚至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问题,形势非常严峻。我区2017年出台的《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运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亟需出台适合生态文明新形势下的我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规定。

经认真论证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定流程,2024年9月14日,金坛区政府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借鉴了周边城市的先进经验,共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收集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执法监督和附则等六部分,对《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各个环节的要求、相关部门的职责、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解读之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规范《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三是明确属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明确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

解读之二:建筑垃圾的收集管理

《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范建筑垃圾的收集活动。一是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至少设置一处建筑垃圾分拣转运场所,以满足本区域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需求。二是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之三: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和运输要求,加强对运输活动的治理。一是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明确重型载货车辆上路行驶的要求。二是强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突出了建筑垃圾运输的安全管理。

解读之四: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垃圾的回填、中转调配、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核准取得《金坛区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二是明确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核准部门应当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三是明确了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要求。本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原则上在金坛区范围内消纳处置,对产生量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确需跨区消纳的,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与消纳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依法实施。处置本区外来建筑垃圾,需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意。

解读之五:明确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专章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等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设立明确处罚条款的违法情形,设定了处罚依据,确保了《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实用、好用、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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