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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养殖池塘提升改造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政策背景介绍

《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两年行动计划》(苏环办﹝2023﹞323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污防攻坚指办﹝2024﹞2号)文件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各地区规模以上养殖池塘尾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2024至2026年金坛区积极开展全省渔业现代化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全域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通知》(苏农渔﹝2023﹞20号)文件要求,通过整县推进特色水产产业链、设施渔业和智慧渔业、质量安全、尾水治理等重点工作,我区需实现集中连片养殖池塘面积占比80%,规模以上养殖主体占比90%,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等要求,成为全国渔业现代化建设标杆。结合各地水产养殖实际和示范县创建要求,将8万亩养殖池塘提升改造任务分年度分解到各镇、街道。

二、达标排放相关解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该《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标准》执行范围为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金坛区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不允许超过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详见表1)。

表1 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二级

1

悬浮物/(mg/L)

≤85

2

pH

69

3

总氮(以 N计)/(mg/L)

≤6.0

4

总磷(以P计)/(mg/L)

≤0.8

5

高锰酸盐指数/(mg/L)

≤25


        养殖尾水不达标排放行为可依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条例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的全面实施为抓手,坚持示范引领,强化执法监管,加快推进属地范围内养殖池塘提升改造,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确保全区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四、工作目标

        2026年6底前,8万亩规模以上养殖池塘全面完成提升改造,池塘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五、重点工作

      (一)建立养殖池塘档案。开展5亩以上养殖池塘信息登记填报,全面录入养殖面积、种类及养殖模式、产量、排水信息等底数。2024年8月底前,完成“一池一档”填报工作,每年动态更新一次。

      (二)制定提升改造计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环境保护、防洪防涝、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衔接,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要求,202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各镇(街道)规模以上养殖池塘改造计划,做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完成区级下达的改造目标任务。

      (三)因地制宜推进改造。参照《水产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540—2023)、《池塘标准化改造技术要点(试行)》(苏农便〔2023〕51号)等文件进行提升改造,最终实现“池成方、路相通、进排分开、出入通畅”格局。

      (四)建立长效管护制度。每个建成的养殖尾水净化区需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并指导片区内养殖单位做好水质管理相关工作,维护好标准化池塘的功能和面貌,属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率超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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