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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同意作为常州市金坛区虹桥社区 彩烛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4-0005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24〕52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2-10 公开日期 2024-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同意作为常州市金坛区虹桥社区 彩烛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关于同意作为常州市金坛区虹桥社区 彩烛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坛民字〔2024〕52号

印婷婷、姜炜:

你们关于申办常州市金坛区虹桥社区彩烛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审查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相关情况,符合民非办理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成立常州市金坛区虹桥社区彩烛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现批复如下:

该单位的举办者是印婷婷、姜炜;开办资3万元,资金来源由举办者自筹,由印婷婷、姜炜共同捐赠出资3万元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印婷婷单位地址金坛区虹翠路380号虹桥社区居委会三楼。

该单位为非营利性质,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能力支持、信息交流、项目指导服务;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策划和实施社区内公益服务活动,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将对该社会组织具体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监督、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事宜。日常业务由本单位社会救助和社会组织科负责。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希望你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搞好自律诚信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职责义务,为发展社会组织事业作出贡献。

此复。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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