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各养老机构:
依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责任划分清单〉的通知》(坛安委〔2024〕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治理监管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备案通过的养老机构、老年人助餐企业。
二、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牵头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的服务、燃气、食品、特种设备、医疗、消防等安全风险,由民政、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健、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通过系统掌握小场所的安全情况,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开展隐患整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各板块要按照有利于监管职责落实、有利于安全水平提升的原则,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属地管理部门,每个服务机构要明确1名消防指导员和1名安全巡查员,消防指导员主要负责指导场所负责人和巡查员开展自查和巡查;安全巡查员负责场所日常巡查、报告隐患和督促整改闭环。
民政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板块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监管责任划分及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建筑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服务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制度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养老服务机构所在镇(街道)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机构限期完成上级或本级通报问题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区民政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能,及时向属地政府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传达、更新、解释相关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单部门检查或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指导督促问题整改;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发生的服务安全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及法定流程,开展行政处罚;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发生的其他安全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跟踪掌握问题整改进度,确保问题清零。
其他部门按照分工落实业务部门安全监管职能,依据业务安全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消除各部门管辖业务范畴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区住建局负责燃气安全、建筑安全,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安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区民政局负责服务安全。
四、安全监管程序
(一)机构自查。养老服务机构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落实1次安全生产自查,包括且不限于防火、燃气、消防设施等,对巡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开展整改,填写相应记录留存备查。
(二)属地巡查。属地政府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巡查,或邀请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一并参加,对检查出的问题或上级通报需整改的问题,要现场核实整改进度,确保问题清零。
(三)部门抽查。区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单部门检查,或以养老机构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现场告知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等,并将相关问题通报属地政府。对问题整改进度缓慢或不配合整改的机构,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政策法规予以通报或处罚。
(四)年度核查。区民政局每年对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核查,有条件可邀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调研评价,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问题整改拖沓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停发或扣除当年度运营补贴。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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