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朝林、李元花:
常州市金坛区金珠商业广场4-229房屋产权人为樊朝林、李元花共同所有,该房屋西北侧、楼顶有两处总面积为72.4平方米的建筑物。上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常坛朱综执拆字202406004号)。因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部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全部违法建设。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催告书》(常坛朱综执催字202406004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对此催告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们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联系电话:0519-82620008)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联系电话:0519-8262000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