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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朱林镇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张学辉: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左右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珠商业广场7-208号房屋东侧走廊上方建设一处长4米、宽2米,面积为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常坛朱综执拆字202406007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联系电话:0519-826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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