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辉: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左右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珠商业广场7-208号房屋东侧走廊上方建设一处长4米、宽2米,面积为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常坛朱综执拆字202406007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联系电话:0519-826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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