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 内容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朱林镇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樊朝林、李元花:

常州市金坛区金珠商业广场4-229房屋产权人为樊朝林、李元花共同所有,上述房屋西北侧、楼顶有两处总面积为72.4平方米的建筑物。经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上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常坛朱综执拆字202406004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联系电话:0519-8262000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