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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朱林镇 发布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樊朝林、李元花:

常州市金坛区金珠商业广场4-229房屋产权人为樊朝林、李元花共同所有,上述房屋西北侧、楼顶有两处总面积为72.4平方米的建筑物。经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上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常坛朱综执告字202406004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们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们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联系电话:0519-826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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