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动态 > 部门信息 > 内容
人社局:召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作会议
  信息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推进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及时便捷优质的工伤医疗服务,近日,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召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作会议,深入学习部、省关于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全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业务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解读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重点学习《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明确工伤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经办流程。协议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时应严格掌握相关标准,在协议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后,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持按要求完整填写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在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入外地治疗,因伤(病)情紧急无法按正常程序申报的,可先转外就医,但应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医疗费用报销前补齐相关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申请以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时间为开始时间,超过一年需重新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此外,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时,协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目录”)结算费用,确保工伤医疗检查、用药合理,杜绝过度治疗等现象发生。

会议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