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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我区新增4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信息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及时便捷优质的工伤医疗服务,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强化落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新增4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截至目前,我区有7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分别是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常州市金坛区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金坛区薛埠中心卫生院、常州市金坛区直溪中心卫生院以及常州金坛老人山骨科医院,均具备签署工伤保险转诊转院意见资质。其中,常州市金坛第一人民医院和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已开通工伤保险实时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功能,已进行工伤认定的区内工伤职工在就医前可先在区人社服务大厅17-19号窗口办理工伤就诊资质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审核后携带备案表和本人社保卡前往上述两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即可实时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部、省关于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可在参保地所属设区市内任一工伤协议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工伤职工确因参保地所属设区市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设区市以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的,需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工伤职工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外地治疗;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的,需提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申请手续,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已实现联网结算的转外就医和异地居住就医费用,按照就医地规定的标准执行;零星报销的转外就医和异地居住就医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工伤复发存在争议的,由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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