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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87F/2024-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其他 财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财字〔2024〕23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0-18 公开日期 2024-10-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财字〔2024〕23号

各科室(中心):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金坛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目标。为规范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条 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局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采购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机构设置。成立局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采购办由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科、税政法规科、行财科、会计财监科人员组成,办公室设置采购专员岗位,承担采购办日常工作。采购办承担采购主体责任,负责采购各项具体工作。采购办成员各司其职,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条  采购办主要职责为:

(一)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的政策宣传、制定和培训;

(二)本单位采购项目各类信息公开;

(三)组织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

(四)确定采购人代表、自选专家名单人选;

(五)受理、答复本单位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采购监管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六)做好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七)其他本单位规定的采购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报本单位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三)组织采购项目需求的调查、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意向或采购实施计划建议,实施进口产品和单一来源项目论证,编制采购文件初稿、起草采购合同;

(四)推荐采购人代表、自选专家名单人选;

(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上传采购合同,提出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六)开展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自评价;

(七)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信访答复工作。

第六条 科室主要负责:

(一)向办公室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七条  税政法规科是采购活动的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主要负责对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对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八条 会计财监科是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对本单位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采购法律法规、采购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三章 采购分类管理控制

第九条 采购分类管理控制是指对局内实施采购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可分为政府采购控制和自行采购控制两个部分。

第十条 界定采购类别。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和框架协议范围内的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自行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流程控制

第十一条  采购流程控制。主要涉及采购需求调查、重大采购事项决策、采购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签订以及履约验收等方面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调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市场唯一性论证,并对同类市场价格和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采购事项决策。涉及采购预算调整、进口产品和单一来源采购、紧急采购事项,应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党组讨论决定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局内部职责分工,公开采购意向,选择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推荐自选评审专家、编制采购文件等。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实施。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和采购交易系统,委托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及时发布采购各类信息。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办公室草拟政府采购合同,经税政科审核完善,送采购办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组织签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支付。办公室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后,按时支付合同款并附履约验收情况表,采购项目指标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五章 自行采购流程控制

第十八条 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管理控制。科室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相关科室先提出采购需求和意向,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办实施采购。

(一)框架协议范围内、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办通过“苏采云”平台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框架协议范围外、1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原则上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上商城实施,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同规格、同型号价格更低的,可通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方式,选取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应附网上商城相关货物价格的截图)。

(三)框架协议范围外、3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适当方式邀请供应商组织评审,择优选择签订合同。

(四)框架协议范围外、3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按照上述流程,原则上由采购办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并签订合同。

(五)因当年度预算项目统筹调度或预算调整导致的临时性紧急采购,涉及5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或服务项目,纳入采购重大事项范围,相关科室应先提出采购实施方案建议和意见,报办公室初审后,经采购办审核,报局党组讨论决定后,由采购办直接签订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执行期间,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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